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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正规组织劳动关系应纳入劳动法

2014/1/12 22:47:14      点击:

晚报讯 “非正规”组织劳动关系长期缺乏保障,近日,市政协委员陈柳宏呼吁,应尽快将其纳入劳动法。

由于不受《劳动合同法》的约束,随意辞退、克扣工资、社会保险难以享受等现象在非正规经营性劳动组织中普遍存在。一直在对此事进行跟踪调查的陈柳宏委员表示,本应是过渡性的企业却没有及时转正,钻了政策和管理缺失的空子,让在其组织工作的人员的劳动权益难以得以保障。

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获得地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,并在3年内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,但由于非正规用工单位和个人多为从事小买卖的“自营就业者”或是劳务派遣单位,因而多无雇用合同关系,工作条件随意制定,社会保险由个人自行缴纳,也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。

目前,《劳动法》、《工会法》、《社会保险法》等相关法律,也都没有对非正规就业劳工的权益有明确的规定。陈柳宏提出,以“劳动合同法”规范非正规经营组织和就业人员的劳资行为;建立非正规经营性企业经营管理的评估机制,及时做好企业的准入、转正、退出事项,贯彻谁管理,谁负责;谁失责,问谁责;改进非正规就业的管理方式,如鼓励政策期满后,应进入工商注册登记程序